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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意外车辆准则:
确保向顾客收取合理的拖车费,以提高公会声誉及维护商业道德。
严守"先到先得"之基本规则来拖车,既在同一宗车祸中,如果不超过(五)辆车涉及,而已有第一间车厂之联络员先到在接洽中,那第二到场的车厂之联络员必须马上离开,除非该车主是其顾客,而在车主授意拖车指示下则另当别论,如果超过(五)辆车相撞,则之后抵步的车厂联络员可与第(六)辆洽。如果没有其他车厂之联络员出现,则第一间车厂之联络员可以全部接洽拖走。
注:括符内的车辆数目由各州分别拟定。
如果车主坚持要让本身所选择的车厂来拖拉,那么先到场的车厂联络员不得为难车主。
车厂之拖车员,司机或联络员(WORKSHOP REP.)皆不可在车祸现场向车主游说及承诺修车条件或意外车主家中向车主游说,索取茶钱或任何补贴金或以有使用流动对话机(WALKIE TALKIE)之员工冒充警员勒索公众人士。如有车主或公众人士投诉及经查证后,有关修车厂须即刻将该涉及事件之职员革职。
修车厂不得付给任何人士任何形式的保护费,若有发生麻烦事件,必须交由警方处理,其他修车厂不可干涉。
如有外坡车辆在某个州境内发生意外,车主如要拖回其他州内车厂修理,有关的拖车员不可为难车主。
任何修车厂之联络员在赶到车祸现场时,如已有别间修车厂之联络员已在现场,该联络员则必须马上自动离开而不可进行一切破坏行动,更不可向车主进行游说或继续逗留在现场,以免引起误解,不过如果车主是其顾客而在车主授意拖车指示下,则另当别论。
"先到先得"之先到者定义为先抵达现场之修车厂正式联络员,而非任何形式之代表或出租吊车,不过,如本身没有联络员的修车厂,该车厂东主须亲身在现场,而此车厂东主必须拥有公会之准证方可行事。
在拖拉任何车辆之前,修车厂必须事先得到有关车主签署拖车授权书方可,如果车主不在现场,则由驾驶员签署方为有效。(拖车授权书以公会印制的为标准)。
当有关车主已上了联络员的车,任何其他车厂的联络员,不论是AAM或相熟的车厂都不得在现场向车主游说。如车主欲把车子让其相熟的车厂修理,可根据公会的拖车条件到车厂去处理。
收费
报销车辆收费:服务费RM 800.00(包括拖车费,估价费等杂费,但不包括停放车收费。)
停放车收费:首十四天免费,第十五天起,有盖每天RM 10.00,无盖每天RM 5.00。
非报销意外车辆收费如下:
一号保险(综合) :RM 500.00
三号保险 :RM 250.00
以上收费包括服务费,停放车收费及吊车费在内。
(此收费必须由车厂负责,而不是向车主收取,同时也不需提供收据。)
抛描车辆拖车费:(由上午七时零五分至晚上七时)首五公里RM 60.00,每加一公里RM 2.00。(包括来回,不包括过路费。)晚上七时零五分至上午七时之收费一律加一百巴仙。
如动用到大吊机或两辆吊车以上之特殊情况的额外开销将另计。
任何车辆在没有得到签署授权书的情形下拖拉到车厂或拖到警局存放,其拖车费及其他费用一律以RM 100.00 计算。(此收费由进行修理的车厂付出。)
以上收费并不包括可自行跑动的车辆。(凡此类似之车辆,车主欲把车取出,如车厂有协助报案或拟定估价单,其收费为RM 200.00。如不,则不得收费。)
如公会接获针对以上事件的投诉而查实,证明有关车厂存心犯错,将通知有关车厂在十四天内给予圆满解决,如果违反,则当视为违反本章而将受到A项的行动。
车厂与车厂之间拖拉意外车辆或报销车辆之条例及其收费
1) 公会不鼓励车厂与车厂之间把意外车辆拖来拖去,惟在以下之情况之下则另当别论。
当车主不愿给第一间车厂修理其车辆,而选择其所属意的车厂修理,那第二间车厂必须遵守以下所定的划一费用付予第一间车厂。(包括外坡车厂在内) 而第二间车厂也不得耍手段或通过其他方式来取得该车辆,如叫车主先把车拉出来,表示要自己修理,过后再送到某间车厂去修理。 以上的定义是:当一辆车从第一间车厂拖出后,最终接受修理该车辆的车厂必须负责本会所定下之费用,包括车主自己从第一间车厂拖出后送来者。
在归还该车辆时,第一间车厂必须确保该意外车辆处于原本的形状,而零件也不得被拆除或破坏,如果被发觉则该车厂必须作出赔偿。
在以上的情形之下,车主必须亲自到第一间车厂去处理,并填妥一份由公会所准备的表格方可。如果车主死亡或伤重,则其近亲可代为处理。如果是公司车,则必须有公司的授权书方可。
一旦有关车主提出要求放车,该有关车厂之东主或其执行人员,必须在办公时间的三个小时内给予解决放车。办公时间以早上八点到下午五点为准,不包括公共假期。而农历新年则是初十过后方可处理。
车主如欲提出要求放车,必须在五个工作天内提出,逾期将不受此计划所保护。无论如何,如果车主来自外坡或意外时有伤亡事件则另当别论。
非会员厂当欲从会员车厂拖车时,必须依本会条规行事,如不,该车厂将被纳入黑名单,并永远不能加入公会的组织。
2) 有关保险公司之报销(TOTAL LOSS)车辆,如果有关车厂本身没有购买,而被另一间车厂购得,那第一间车厂不得为难得标的车厂,如扣留该车辆等,而必须给于合作放车,并以所规定的停放车收费及拖车费计算。
a. 该车厂也须确保该意外车辆原封不动,如有任何零件被拆除或破坏, 该车厂必须作赔偿。
(此条例只适用於存放在修车厂不超过三个月的车辆,逾期者将不受此条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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